25年前同样在爱荷华大学,来自中国的留学生卢刚因不满教授的严苛要求和奖学金的分配,在校园内血腥屠杀。短短十分钟内开枪打死了五人,重伤一人,其中包括两位美国天文物理学界首屈一指的教授Christoph K. Goertz和Robert A. Smith、物理与天文学系主任Dwight R. Nicholson、爱荷华大学副校长Anne Cleary,以及另一名中国留学生同学山林华。在警察到达现场之前,卢刚饮弹自杀。
“恐怖威胁”或“犯罪威胁”言论与美国联邦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间有明确的界限。公民可以抨击总统、丑化官员,可以集会、游行表达观点,甚至在焚烧国旗同样是宪法所保障的自由。
1984年8月“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”(Revolutionary Communist Youth Brigade)的活跃成员,格里高利·约翰逊(Gregory Lee Johnson)为了表达对时任总统里根推行的政策不满,带领部分成员前往市政府抗议。在抗议集会上,约翰逊及其他成员焚烧了一面国旗,随即引起民众的反感。焚毁国旗事件发生后,德克萨斯州政府把约翰逊告上了法庭,州下级法院判决约翰逊有罪,刑期一年、罚款2000美元。约翰逊不服判决,最终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。1989年6月21日最高法院在判决中,以五比四的多数判决被告格约翰逊胜诉。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是,约翰逊等人焚烧国旗的动机在表达对政党政策的不满,民众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,而烧毁国旗属于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之一。尽管判决约翰逊胜诉的大法官们对亵渎国旗的行为也很厌恶,但宪法原则无可撼动。
2015年10月1日美国俄勒冈州安普夸社区学院发生枪击惨案,13人死亡、至少20人受伤。/CFP
最高法院的判决公开后,成为美国历史上极具争议的案例之一。国会也多次试图通过《新国旗法》禁止焚烧国旗,但均被最高法院驳回。直到现在,有关亵渎国旗与言论自由的争论,还在继续。
但是如果扬言(包括写信)要杀总统,涉及侵犯他人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威胁,是要受到追查和制裁的。设立“恐怖威胁”言论的禁区,一方面是保障他人自由;另一方面,把语言威胁几乎等同于暴力本身的法律原则背后,是社会文化的巨大差异。在美式思维中,人要讲诚信,说到就一定要做到,所以语言威胁就可以等同于已实施的犯罪行为。
恐怖威胁不是简单定性为“恐怖分子”,也不是单纯的以言定罪。
其实早在2010年就已出现过与倪瀚祥事件相似的案例。新泽西斯州蒂文思技术学院的留美博士翟田田,在与校警的争吵中,直接使用了“烧毁(burn)大楼”的表述。校方随即报警翟田田扬言要“炸毁学校”,涉及到他人生命安全的“恐怖威胁”和“犯罪威胁”言论是美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禁区,警方遂以“恐怖威胁罪”逮捕了翟。翟在回国之后自辩,自己只是打给学校的安保部门打了个电话,并没有真的打算“炸掉学校”,国内媒体在报道翟田田事件时,认为美国校警过于敏感,使得翟在新泽西州哈德逊郡的惩戒中心身陷囹圄四个月。
事实上,美国校园警务与公立警察地位相当,素来在校园中实行“零度容忍”的政策。自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,移民大量涌入,美国高校内不安定因素陡增,加上学校的保卫组织由于没有执法权,各类犯罪活动在校园内十分猖獗,这才促使校园警察制度的产生。到1968年,美国高校内部普遍设立了校园警察机构。而针对校园暴力采用广义地理解,“任何破坏了教育的使命、教学的氛围以及危害到校方的预防人身、财产、毒品、枪械犯罪的努力,破坏学校治安秩序的行为。”因此,即使是校警所在的安保部门,对“恐怖威胁”言论的敏感度同样警觉。
2010年11月14日,翟田田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。/CFP
其次,媒体误传“美国警方判定翟田田涉恐”。翟田田最初被控的罪名是“Terroristic threat”,按照字面的意思似乎就是“恐怖威胁”,与恐怖主义(terrorism)颇为相似,由此引发了误解。“Terroristic threat”更准确的翻译应该是“暴力威胁”或者“恐吓”,在新泽西州法律所指的是“任何以暴力威胁恐吓他人,造成他人恐慌或不适的言论。”因此,自始至终翟田田受到的“恐怖威胁”指控都与“恐怖分子”或“恐怖主义”无关。只是在911事件之后,美国的法庭文书和传媒文字更多地使用“恐怖威胁”一词,更能实现警醒作用。
在美国的法律语境中,“恐怖威胁”的分量远比想象中重。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均有各自的刑法典,每一部刑法典之间都存在差异。但是多数都以美国法学会的《模范刑法典》(Model Penal Code)为蓝本和参照。《模范刑法典》第 211.3 规定:“为引起他人恐慌,或者为使他人从建筑物、集会场所或者公共运输工具中撤离,或者为造成重大的公共不便,或者轻率地不顾其行为会引起上述恐慌、不便的危险,而以实施暴力为内容进行恐吓的,成立三级重罪。”
回到倪瀚祥所在的爱荷华州,“恐怖威胁”同样是重罪。根据其州法律708A.5条,任何释放出恐怖威胁信号,造成他人或社会恐慌的人,都将以“恐怖威胁”罪名判处“D级”重罪,最高判处5年有期徒刑。条款中并没有限定“恐怖威胁”的行为主体只能基地组织、ISIS等极端恐怖分子。在美国现实司法语境中,“恐怖威胁”更多的是指家庭、校园暴力行为,故意纵火爆炸、破坏公共安全的恐怖或犯罪威胁言论。
对恐怖威胁言论的管控并非针对亚裔的种族歧视,留学生对法律常识缺失,才导致屡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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